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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担保公司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推出三项优惠措施:提高贷款担保成数、降低担保费用、增加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故和重病时的还款保障。现对各项措施的具体含义规定如下:
一、三项优惠措施的共同适用对象 本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的购房贷款者和经市政府认定的中低价商品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者。
二、优惠措施之一:提高贷款担保成数 对上述两类借款人,担保公司对其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达房屋总价的 85 % 。购买其他楼盘商品房以及非经市政府认定的中低价商品房的借款人,不享受提高贷款担保成数的优惠措施。
三、优惠措施之二:降低担保费用 对上述两类借款人,担保公司按目前收费标准的 9 折收取担保费。购买其他楼盘商品房以及非经市政府认定的中低价商品房的借款人,不享受降低担保费用的优惠措施。
四、优惠措施之三:增加还款保障 公司除对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灭失债务承担、意外事故死亡债务承担和生活特困违约金承担的三项保障权利外,对以上两类借款人,担保公司又额外增加以下还款保障措施。
(一)停息挂帐 即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或重病时为其承担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违约金、利息 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因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或重病,导致短期还款困难,而暂时停止还款; 待困难 情况消除后,重新正常还款的措施。担保公司将视借款人的困难情况,酌情决定为其承担违约金直至全部应付利息。
适用对象: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借款人的配偶、子、女。 适用条件:借款人因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由于遭受意外事故或重病导致短期还款困难的。
意外事故是指( 1 )借款人的配偶、子、 女发生 车祸、工伤、火灾或者淹溺而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特困,难以履行还款义务的;( 2 )借款人及其配偶、子、 女发生 车祸、工伤、火灾或者淹溺,虽未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 仍导致 生活 特 特困以履行还款义务的。重病是指癌症放疗、肾衰竭血透费用支出而发生生活特困,难以履行还款义务的。
适用期限:借款人申请暂停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适用次数:同一笔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在整个还款期间内只能适用一次停息挂帐。
(二)债务重组 借款人因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由于遭受重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经济状况持续恶化,无法按原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可以在停息挂帐期满前,向担保公司申请债务重组,降低还款压力。债务重组方式包括延长还款年限、增加共同借款人及变更借款人(即 " 父债子还 " )。债务重组的各种方式可以并列适用。
(三)差价换房 担保公司对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主动为其提供差价换房的机会,帮助借款人以差价换房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以上(一)、(二)、(三)项措施借款人可以视情况选择或并列适用。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享受还款保障的,担保公司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借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