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介绍
2003年11月份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这是自购房退税政策终止以后,政府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订的专门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调整沪上房地产市场不合理结构的重要政策。政策享受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标准的中低收入者,所购住宅每平方米不超过3500元,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最高贴息为购房贷款总额的15%。
享受政策时间:为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具体日期以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后,支付购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起始时间。 享受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标准《规定》明确,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享受对象是以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年初公布的标准(今年标准为13250元),并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政策享受的时间以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后,支付购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起始时间。 《规定》称,在本规定政策期内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本政策。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本规定享受政策面积条件的非动迁居民家庭,不享受本政策。 享受条件:《规定》强调,购买的商品住宅同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二手房,也可按本规定享受贴息;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享受本规定贴息政策的家庭,在政策期内享受贴息的商品住宅仅限一套。 贴息标准:《规定》认为,购买不同单价的商品住宅,按可享受的政策期限依下列标准计算贴息,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000元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在3000元至3500元(含)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二手房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相关约束:贴息房政策期不得转让《规定》要求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对所购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购房家庭自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凡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由本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开具公有住房购买情况的证明。对商品住宅转让价格、建筑面积明显不实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开具公有住房购买情况证明。本市各有关贷款单位应为购房贷款者提供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相关背景 新华社2004年1月26日消息:自上海市实施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一个月以来,上海市已有606户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房贷款贴息,购房面积达32284平方米,成交金额12140万元。据统计,上海市申请购房贷款贴息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成交价格平均为每平方米3947元,每套总价20万元。按平均贷款六成或七成计算,购房贷款约7500万元,可享受贴息额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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